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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賴榮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尤志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尤志誠(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尤志誠(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之外甥,尤志誠於民國104年2月21日離家後即行方不明,失蹤迄今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尤志誠之一親等內親屬資料、入出境紀錄、前案紀錄、所得及財產資料、失蹤協尋紀錄等,均查無尤志誠尚生存活動之情形,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連(一親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107至111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可按。
又依前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所示,失蹤人之子尤煜傑向警報稱其父尤志誠於104年2月13日,自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弄00號5樓住處離家後即不知去向,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防治組於同年2月21日受理失蹤通報,核與本院通知失蹤人之子尤煜傑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其具狀陳報其父尤志誠確已失蹤多年(見113年9月2日陳報狀),堪認失蹤人尤志誠至遲於104年2月21日即失蹤。
從而,聲請人主張尤志誠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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