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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黃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筱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李筱瑩(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路000號3樓、現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韻如之姊李筱瑩(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6月15日起即行方不明,前經報警協尋仍無所獲,失蹤迄今逾17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李筱瑩之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紀錄、前案紀錄、所得及財產資料等,均查無李筱瑩尚生存活動之情形,有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106至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受理案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按。
又依前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所示,失蹤人李筱瑩之養父李順天曾於100年1月3日,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稱李筱瑩於95年6月15日,自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住家離家後即不知去向,且多年未聯絡而請求協尋,報案至今仍未尋獲,堪認失蹤人李筱瑩至遲於100年1月3日報案時即失蹤。
從而,聲請人主張李筱瑩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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