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亡,46,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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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溪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溪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新北○○○○○○○○○函稱本件失蹤人張溪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01年10月20日即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爰依法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明細戶籍查詢結果紀錄,失蹤人張溪圳確於101年10月22日即遭註記離家出走不知去向,且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張溪圳之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己身一親等、人壽保險、信用卡申辦、個人任職董監事、前案紀錄、財產資料、入出境結果,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亦有新北○○○○○○○○○函附之戶籍謄本、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1月2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3300096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1月25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1054號函、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113年1月24日基殯火壹字第1130100128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3年1月26日桃市殯字第113000045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月30日新北社助字第1130172097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月26日北市社老字第1133017855號函、基隆市政府113年2月19日基府社救貳字第1130207961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30008669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月24日移署資字第113001263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月31日保費資字第1131305183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113年1月25日總處資字第113001116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3年1月25日輔服字第1130007273號函、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3年1月26日公保承一字第11300006981號函、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113年1月26日台管業二字第01131772915號函、新北市汐止區公所113年3月15日新北汐社字第1132668267號函、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個人任職董監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及財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可證。

又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於113年對失蹤人之子張明川進行訪談,據張明川稱失蹤人張溪圳於失蹤已逾30年,不知何時失蹤,雖曾報案但年限已久不復記憶等語,有新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張溪圳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在卷可按,堪認張溪圳至遲於戶政單位註記101年10月20日其離家出走不知去向時即已失蹤,其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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