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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健安即傳麒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分別有明定。
本件聲請人前於本院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嗣經本院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且聲請人所陳假扣押之標的即相對人名下不動產,其所在地(臺北市信義區)亦位在臺北地院轄區(見本院卷第10頁),是依上說明,其聲請自應屬臺北地院管轄。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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