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科維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兩造間所締結勞動契約第15條約定:「關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以誠信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準此,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又本件訴訟既應移轉管轄,則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2號),自亦應移由本件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併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