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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潘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秀英即台北市私立現代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0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原告主張屬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3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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