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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岳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98元(計算式:57,423+64,675+13,800=135,898),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960元(計算式:1,440元×2/3=960元),是暫收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計算式:1,440-960=480)。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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