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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晨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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