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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至6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救助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即明。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均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附表「補費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
該等裁定業均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各卷宗出處見附表「送達證書出處」欄所示)。
然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各卷宗出處見附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出處」欄所示),依上揭說明,本件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再審事件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 補費裁定案號及日期 送達證書出處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出處 1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48號 (112年6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112年9月15日) 第28頁 第30-40頁 2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56號 (112年6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59號 (112年9月15日) 第28頁 第30-40頁 3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81號 (112年6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61號 (112年9月15日) 第24頁 第26-36頁 4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112年6月1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68號 (112年9月15日) 第26頁 第28-38頁 5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5號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2號 (112年6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112年9月15日) 第30頁 第32-43頁 6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6號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4號 (112年6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72號 (112年9月15日) 第30頁 第32-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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