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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李京倫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王愛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捌仟萬元(含工資及退休金3仟萬元、損害賠償合計2億5仟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00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及退休金訴訟,損害賠償不具工資性質,故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115,286元【計算式:2,278,000-30,000,000/280,000,0002,278,0002/3≒2,115,286】,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佰壹拾壹萬零貳佰捌拾陸元【計算式:2,115,286-5,000=2,110,286】。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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