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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 告 許宗約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壽仁即和豐自助餐店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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