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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德業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燕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柳明龍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12,8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核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不定期勞動契約第10條第1項第2、3款與第6項請求被告給付在職最後或最近一個月薪資之48倍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即2,812,800元(計算式:58,600×48=2,812,80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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