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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鴻亮塑膠有限公司(下稱鴻亮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固陳報選派鴻亮公司之前任董事兼唯一股東鄭純紅即鄭元晶為本件清算人,惟本院如認為有選派會計師或律師為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應陳報是否願意墊付清算人報酬,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拒絕選派清算人之聲請,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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