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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揚晟汽車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揚晟汽車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並未繳納裁判費及提供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參,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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