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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尹崇恩會計師(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公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派任相對人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字第48號裁定(下稱48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伊近期業務繁多,無法撥冗進行審查工作,為免延誤檢查時程,爰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俾利本院另行選派檢查人,以進行審查工作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以4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48號裁定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又揆諸上開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
而聲請人既已表達辭任之意思,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
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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