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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傅瑞儀
傅瑞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應一併提出傅兆蓬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傅兆蓬已同意擔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同意書到院;
另聲請事項欄所載傅兆蓬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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