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5,202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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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James Louis Laufman





相 對 人 台灣奧特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相對人台灣奧特曼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由James Louis Laufman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9日解散,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已清算完結,並經112年10月6日法人股東董事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112年10月6日法人股東董事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35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股東董事決議錄、同意書可稽,堪認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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