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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靜寬
相 對 人 好又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靜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靜寬為相對人好又寬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之股東臨時會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4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出具之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清單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伊為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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