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5769,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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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宜錦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林招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13年6月2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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