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聖麗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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