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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永校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經聲請人暨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法定代理人部分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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