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6348,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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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8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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