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6375,2024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蘇培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培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蘇培嵋已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死亡。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