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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相對人
即債務人黃道茗即黃祥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0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12514元 | 黃道茗 | 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1.66%計算之利息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道茗於民國106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0日止累計12,804元正未給付,其中12,514元為本金;29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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