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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相對人
即債務人劉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3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1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33592元 | 劉哲瑋 | 自民國113年06月11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
002 | 新臺幣11759元 | 劉哲瑋 | 自民國113年06月11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哲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0日止累計45,351元正未給付,其中45,351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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