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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相對人
即債務人趙子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8,8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1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221956元 | 趙子鈞 | 自民國113年06月29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
002 | 新臺幣171848元 | 趙子鈞 | 自民國113年06月29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
003 | 新臺幣398532元 | 趙子鈞 | 自民國113年06月29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4.53%計算之利息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子鈞於民國112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累計229,537元正未給付,其中221,956元為本金;6,88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趙子鈞於民國111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累計178,198元正未給付,其中171,848元為本金;5,65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趙子鈞於民國111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累計411,079元正未給付,其中398,532元為本金;11,84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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