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務人李松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3,49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9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