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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柏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660元,及其中新臺幣129,397元,自民國100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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