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206,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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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相對人
即債務人許世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21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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