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222,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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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羿雄 

            黃得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6,2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22號 利息: 違約金: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羿雄於民國100年起就讀東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黃得時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8筆共432,912元整。

詎債務人黃羿雄113年3月1日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6237元黃羿雄、黃得時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 月26 日止年息1.65%002新臺幣206237元黃羿雄、黃得時自民國113年3 月27 日起至民國113年6 月12 日止年息1.775%003新臺幣206237元黃羿雄、黃得時自民國113年6 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6237元黃羿雄、黃得時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2月1日起算利息;

債務人黃得時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人等尚欠連帶債務206,237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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