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226,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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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沛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57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35578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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