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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相對人
即債務人林雀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948元,及自民國99年8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2年0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1948元整,及自民國99年08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影本、現金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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