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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相對人
即債務人計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00,1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4,206,155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起 | 至民國113年04月21日止 | 年息2.31% |
001 | 新臺幣4,206,155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3年04月22日起 | 至民國113年05月08日止 | 年息2.44% |
001 | 新臺幣4,206,155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3年05月09日起 | 至民國114年01月08日止 | 年息2.928% |
001 | 新臺幣4,206,155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4年01月09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2.44% |
002 | 新臺幣2,254,487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起 | 至民國113年04月21日止 | 年息2.31% |
002 | 新臺幣2,254,487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3年04月22日起 | 至民國113年05月08日止 | 年息2.44% |
002 | 新臺幣2,254,487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3年05月09日起 | 至民國114年01月08日止 | 年息2.928% |
002 | 新臺幣2,254,487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4年01月09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2.44% |
003 | 新臺幣4,408,249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3年04月10日起 | 至民國113年04月21日止 | 年息2.41% |
003 | 新臺幣4,408,249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3年04月22日起 | 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 | 年息2.54% |
003 | 新臺幣4,408,249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起 | 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 | 年息3.048% |
003 | 新臺幣4,408,249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2.54% |
004 | 新臺幣229,177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3年04月21日起 | 至民國113年05月21日止 | 年息3.11% |
004 | 新臺幣229,177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3年05月22日起 | 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 | 年息3.732% |
004 | 新臺幣229,177元 | 計天雄 |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3.11% |
005 | 新臺幣2,038元 | 計天雄 | 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0%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共768萬元整,借期均至128年08月0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73%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債務人於110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80萬元整,借期至129年06月1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83%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三、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48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10年06月10日起至117年06月10日止,實際動用數額不得超過本項約定額度。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40%機動計付。四、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五、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二十八條之約定「立約人及抵押人提供擔保物,應……自借款起始日起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如立約人或抵押權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貴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立約人、抵押人立即償還……」。今債務人怠於投保一般住宅火險保險,債權人依約已於113年03月11日代為墊付保險期間自113年02月20日起至114年02月20日止之一般住宅火險保費2,038元。六、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七、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4月0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804號可憑,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債權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1,100,106元,及其中11,098,068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約、總約定書、繳款明細、存證及查詢表、牌告利率查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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