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255,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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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相對人
即債務人張永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0,5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0857元
張永昇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1286元
張永昇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永昇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1日止累計188,173元正未給付,其中180,857元為本金;6,816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永昇於民國112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1日止累計242,362元正未給付,其中231,286元為本金;10,083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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