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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彥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新北市新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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