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278,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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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銘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2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33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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