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302,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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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賢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3,016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2,589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4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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