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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賢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3,016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2,589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4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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