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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德安兼周林寶蓮之繼承人
周德雄即周林寶蓮之繼承人
周月華即周林寶蓮之繼承人
周心慈即周林寶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德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87,46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德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德安、周德雄、周月華、周心慈於繼承周林寶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為連帶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周德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3,85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德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德安、周德雄、周月華、周心慈於繼承周林寶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為連帶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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