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337,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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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志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諺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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