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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志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諺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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