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363,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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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士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2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45%計算((依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定儲利率指數( 季變動)1.74%+5.710%=7.45%),(1.74%:請参照證據清單第12頁)),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12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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