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葛秋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秋美
韓春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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