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苡涵即洪逸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8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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