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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鍾雅妮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阿珠即劉美華之繼承人、劉月娥即劉美華之繼承人、劉怡青即劉美華之繼承人、劉美惠即劉美華之繼承人、劉家昌即劉美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阿珠即劉美華之繼承人住於臺中市、劉月娥即劉美華之繼承人住於臺北市信義區、劉怡青即劉美華之繼承人住於新竹縣、劉美惠即劉美華之繼承人住於南投縣及劉家昌即劉美華之繼承人住於宜蘭縣,皆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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