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523,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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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相對人
即債務人汪宜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7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1827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8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018279。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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