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572,2024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璽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43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2.緣債務人王璽鈞於民國106年3月8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4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5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2年6月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354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4.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王璽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