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614,2024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慧穎即王麗雯

            謝張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066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一)緣相對人王慧穎即王麗雯偕同連帶保證人謝張秉豐於民國95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2066元整,自民國100年1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0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206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