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賴頤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024元,及其中新臺幣149,442元,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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