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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務人許素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647元,及其中新臺幣36,755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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