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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曾子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霍繼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0,24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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