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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3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8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1,213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14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2,1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2,315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1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8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3,472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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